《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第一部分 综合篇
1.挂牌股票转让制度方面的总体安排大致是什么样的? 都有哪些转让方式?
答:总的来说,挂牌股票盘中可以选择集合竞价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盘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收购、股份权 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情形还可以申请线下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选择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其撮合频次根据挂牌公司 所属层级确定,具体为:基础层的挂牌股票每个转让日集中撮 合 1 次,创新层的挂牌股票每个转让日集中撮合 5 次。选择做市转让的,需有两家以上(含两家)做市商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在 15:00~15:30 盘后交易时间段内,无论是集合竞价还是做市转让的股票,单笔转让数量不低于 10 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针对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形,投资者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2.此次发布的《股票转让细则》与之前的《转让细则(试行)》相比,转让方式有何区别?
答:《股票转让细则》对转让方式的调整主要有:
一是引入集合竞价转让制度,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统一调整为实施盘中集合竞价配套盘后协议转让的转让安排。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范围,具 体为前收盘价的 50%至 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盘后协议转让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下限,并要求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二是集合竞价与分层制度配套,实行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挂牌股票采取每日收盘撮合 1 次的集合竞价,创新层挂牌股票采取每日撮合 5 次的集合竞价。
三是完善做市转让方式,允许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 10 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做市转让股票进行协议转让,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可以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直接成交;同时将收盘价按现行最后1 笔成交价确定, 修改为按最后 1 笔成交前(含最后 1 笔交易)15 分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
四是针对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增加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渠道,具体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3.股票的转让方式和分层挂钩吗?不同层次的挂牌股票 分别有哪些转让方式?
答:《股票转让细则》对不同层次的集合竞价转让股票设置了不同的撮合频次,对不同层次的做市转让股票,转让方式没有差别。
在 9:15~11:30 和 13:00~15:00 交易时间段内,基础层挂牌股票可以选择每日 1 次集合竞价或做市转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转让;创新层挂牌股票可以选择每日 5 次集合竞价或做市转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在 15:00~15:30 的盘后交易时间段内,所有挂牌股票满足规定条件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4.分层调整的时候,股票转让方式可能有哪些变化?
答:对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提供相应的撮合成交频次。因此,当采 取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从基础层调入创新层时,撮合成交频次将由每日 1 次调整为每日 5 次;从创新层调入基础层时,撮合成交频次将由每日 5 次调整为每日 1 次。
对于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分层调整时,股票的转让方式没有变化。
5.投资者如何查看股票转让方式?
答:不同的股票客户端软件对挂牌股票转让方式的显示方式会略有不同,但通常都在报价信息栏显示,以常见的 Wind 资讯和通达信客户端为例,红色圆框标记处即为转让方式。
图 1 Wind 资讯挂牌股票转让方式查看方式
在 Wind 资讯中,红色圆框内的“创”标识表示挂牌股票为创新层股票,无此标识的表示为基础层股票,“做”标识表示挂牌股票为做市转让。
图 2 通达信挂牌股票转让方式查看方式
在通达信中,红色圆框内的“个数 7”表示该股票有 7 个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6.什么是集合竞价转让?
答:集合竞价转让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转让方式。
第二部分 投资者篇
7.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投资者该如何报单?有哪些委托类型?
答:投资者登录证券公司的交易客户端程序之后,在交易委托界面,输入挂牌股票证券代码,选择限价委托及买卖方向,再依次输入委托价格和委托数量,之后提交委托即可。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只有“限价委托”一种委托类型。
8.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投资者委托时的委托价格有限制吗?
答:投资者的委托价格应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内,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 50%至 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对于《转让细则》实施之日由协议转让方式改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无论是否有前收盘价,其集合竞价首次成交前(含首次成交当日)统一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9.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投资者的委托是如何排序的?
答:采用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同一股票的所有投资者委托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集中撮合成交。其中,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10.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撮合前投资者可以随时撤单吗?
答: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在每次撮合前的 5 分钟内不得撤单,即每日撮合 1 次的股票在 14:55~15:00 期间, 每日撮合 5 次的股票在 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 期间,投资者不可以撤单。其余接受申报的时间段内,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委托。
11.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何时会进行撮合?
答:基础层股票每个转让日撮合一次,撮合时间为 15:00; 创新层股票每个转让日撮合五次,撮合时间为 9:30、10:30、11:30、14:00、15:00。
12.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转让挂牌股票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高于成交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以上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 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13.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行情下发频率是怎样的?
答:不同撮合频次的集合竞价转让股票,行情数据的下发频率也不一样,现阶段的行情下发频率分别为:
一次集合竞价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 9:30、10:30、11:30、
14:00 下发一次行情;14:00~14:50 期间,每 10 分钟下发一次行情;14:50~14:55 期间每分钟下发一次行情;14:55~15:00 每 12 秒下发一次行情。
五次集合竞价股票,每次撮合前5分钟即 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 每 12 秒下发一次行情;除以上5个时间段外,9:15~11:30、13:00~15:00 每分钟下发一次行情。
14.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行情揭示的内容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股票的行情揭示,针对有无集合竞价参考价的两种情形作差异化安排。有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即时行情内容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信息;无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即时行情内容揭示最优一档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15.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有时候行情信息 栏一二档信息为空而显示买三卖三信息,这是什么意思?
答: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挂牌股票,其行情显示界面买一卖一档通常显示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价)以及匹配量,在不完全匹配时,在买二档或卖二档显示未匹配量。当最优买价和最优卖价未发生交叉,不会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时,则在买三 卖三档揭示实时最优一档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16.什么是盘后时段的协议转让?
答:盘后时段的协议转让是指全国股转系统在每个转让日 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阶段结束后,于 15:00~15:30 期间作的协议转让安排,与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类似。
17.《股票转让细则》对协议转让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与《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相比,《股票转让细则》中的协议转让方式主要有以下不同:
(1)交易时段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在 9:30~11:30、13:00~15:00 时段进行撮合成交,现行协议转让在 15:00~15:30 时段进行撮合成交;
(2)最低数量要求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只需要最低 1000 股即可进行转让,现行协议转让的数量最低不能低于 10 万股或转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100 万元;
(3)委托类型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包含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现行协议转让仅有成交确认委托;
(4)行情信息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行情信息会即时显示所有投资者的定价委托和成交信息,现行协议转让不发布即时行情,成交结果不 纳入指数计算,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并将成交量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18.哪些股票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答:所有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满足最低数额要求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19.投资者进行协议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投资者进行协议转让,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最低限额。
20.做市转让的股票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协议转让吗?
答:对于做市转让的股票,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只要委托数量或金额满足最低要求,均可进行协议转让。
21.协议转让有哪些委托类型?
答:协议转让仅有成交确认委托一种委托类型。
22.参与盘后协议转让时,投资者可在什么时间段内进行交易委托?
答:现阶段,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转让日的 15:00~15:30。
证券公司通常会将投资者在接受申报时间段外提交的交易委托暂存于其报单服务器内,待全国股转系统开始接受申报后再将暂存的投资者委托统一进行申报。因此,通常投资者可提 交交易委托的时间和全国股转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并不完全一 致,具体可提交交易委托的时间投资者可自行咨询开户券商。
23.投资者该如何进行协议转让委托?
答:投资者登录证券公司的交易客户端程序之后,在交易委托界面,输入挂牌股票证券代码,选择成交确认委托及买卖方 向,再依次输入委托价格、委托数量、成交约定号,以及对手方的交易单元号和证券账号,之后提交委托即可。
24.协议转让是否有价格限制?
答:协议转让的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无前收盘价、当日也无成交的股票,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25.协议转让涉及权益变动时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协议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受100 万股的限制, 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仍应当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暂停交易义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完成交易,且交易完成后将触发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 当在交易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暂停交易 2 日。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应当计算并安排逐笔交易的数量,确保在持股比例拟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0%,及持股比例达到 10% 以后每增加或减少 5%时,均能够及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并暂停交易。
26.参与协议转让时,投资者什么时候可以看到自己的成交结果?
答:每个转让日的 15:00~15:30 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在此时间段内,只要转让双方正确提交交易委托,交易主机会进行撮合成交,并生成成交回报,投资者即可看到自己的成交结果。
27.协议转让的成交结果纳入行情和指数计算吗?
答: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会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 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28.《股票转让细则》对做市转让方式做了何种调整?
答:现行做市转让方式和此前相比做了如下调整:(1)放开协议转让,在 15:00~15:30 时间段内,对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单笔最低转让数量不低于10 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允许进行协议转让;(2)将收盘价确定机制由当日最后 1 笔成交价调整为当日最后 1 笔成交前(含最后 1 笔交易)15 分钟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第三部分 公司篇
29. 申请挂牌公司如何选择股票转让方式?
答:申请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明确公司拟采用的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可以选择集合竞价转让方式或做市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选择集合竞价转让的,其股票撮合频次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层级确定;选择做市转让的,需有 两家以上(含两家)做市商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30.已经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如何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答:已经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挂牌公司若要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挂牌公司拟由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2)拟由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有至少两家做市商愿意为该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满足最低做市要求的申请。
将上述申请材料提交全国股转公司之后,符合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变更挂牌公司的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
31.已经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如何申请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答: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挂牌公司拟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
(2)拟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3)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的声明。
将上述申请材料提交全国股转公司之后,符合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变更挂牌公司的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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