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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真的来了。。。小伙伴们准备好了吗

点击量:175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12-23 19:51:25

2017年12月22日,冬至,小伙伴共度佳节之时,新三板改革靴子落地!春天真的来啦!北交所来了。在即将迎来揭牌运营五周年之际,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两个细则。
优化分层
      全国股转系统认为,现有标准下,标准一盈利要求高;标准二营收规模低;标准三公司公众化标准不足,现对进入创新层做如下调整:
大幅删减维持标准,创新层的功能发生变化
       原有的创新层维持条件,主要是财务标准,基本上与准入标准一一对应,在数值上一律打6折。例如准入要求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维持条件就要求6%,准入要求净利润平均不低于2000万元,维持条件就要求1200万元。这次修改后的维持条件,删除了几乎所有财务标准,仅保留一个最低限度的净资产不为负,其他主要都是合法规范经营的条件。这意味着挂牌公司一旦进入创新层,除非发生极端情况,否则很难被调至基础层。
引入集合竞价,取消盘中协议转让
引入集合竞价
       目前为协议转让的公司将会自动切换为集合竞价转让;做市转让的公司,转让方式则不会自动切换。
       对于基础层和创新层公司,集合竞价的申报时间段都是9:15至11:30、13:00至15:00两个时段。在该时段内,投资者可以申报买卖,但交易主机只收集报单,而不会立即撮合成交,因此交易实际上是不连续的。
      基础层公司是在15点,也就是收市的时候才会撮合,每天撮合1次;创新层公司则在9点半、10点半、11点半、14点和15点一共是5个时点进行撮合,也就是每天撮合5次。撮合成交的原则与连续竞价类似,也是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分档位匹配成交。
基础层和创新层的行情揭示频率,差异也很大的。基础层在距撮合时点10分钟之前,基本上是每小时揭示一次行情;而创新层在距撮合时点5分钟之前,是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集合竞价将延续此前协议转让的报价限制。
优化协议转让
       取消了盘中协议转让,以后协议转让仅有盘后协议转让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其中盘后协议转让的门槛为10万股或成交金额100万元,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用于收购等。
巩固做市转让,并予以适当调整完善
       完善做市转让,协议转让一并适用于做市转让的股票。
      同时,为配合集合竞价和盘后协议转让制度,新三板将采取盘中实时监控,对可能会存在的大额报撤单、对倒拉抬行为进行监控,对其他行为如挂牌公司关联人参与股票行为重点监控,主要通过工作流程,对市场实施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直在进行测试的交易系统将于1月15日正式上线。简单总结一下,新三板交易可以总结以下8种情形:
完善信披细则
       实施创新层与基础层差异化信披制度,创新层从严要求,基础层坚持现有信披要求。
创新层增加季度报告披露,对于年报披露时间晚或业绩变动较大,需要披露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同时创新层还需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1504号准则,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会计师要定期进行更换,创新层要求设立董秘等。
 
总结
经过以上解读,对于新三板市场的这次改革举措,某三板大鳄有以下三方面的总体评价,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第一,本次对市场分层、股票转让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属于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相对于修复新三板市场生态,扭转市场预期,改革力度不强,深度不足,效果难彰;尤其不能奢望通过集合竞价的实施,对新三板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能有实质性改善,但将为后续的改革措施夯实地基。
第二,创新层公司可以选择撮合频次更高的集合竞价,但必须有足够的合格投资者,同时还负担了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一些规模小、股权集中的公司,进入或维持在创新层客观上难度加大,主观上意愿减退。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我们预计明年创新层公司数量可能减少到1000家以内,但却可能利好于股东人数较多,股权结构已经比较分散,规模较大的创新层公司。这类公司能够从实施日内多次集合竞价中获得比目前更高的流动性溢价,由此带来估值的提升。目前来看,虽然这类公司数量不多,但却有希望成为新三板市场自己的“白马股”“漂亮100”。
第三,集合竞价很可能成为新三板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而做市交易和做市商将逐渐边缘化。新三板市场推出做市交易制度时所期待的,通过做市商实现发掘优质企业、为企业定价并提供流动性的制度目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环境、证券公司的经营习惯和监管约束下,已经被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很难实现。对于公司而言,既然通过集合竞价已经能够实现股票的有序交易,为什么还要低价出让一部分股票给做市商呢?由此引出的一个更深层次问题则是,以集合竞价为主交易方式的新三板市场,是否会逐渐趋同于沪深交易所,这对于市场各方又将有怎样的影响,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
关于做好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3号,以下简称《转让细则》)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将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实施。为保证《转让细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业务安排
为配合制度实施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将于制度实施前后暂停部分业务办理,请市场各方协助做好配合工作:
(一)2018年1月2日至1月12日,全国股转公司暂停受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做市商加入或退出为股票做市业务;1月8日至1月12日,将暂停办理上述在审业务。
(二)2018年1月3日至1月17日,全国股转公司暂停办理已取得同意挂牌函公司的股票挂牌手续。
(三)2017年12月25日起,全国股转公司不再办理生效日为2018年1月8日至1月18日的证券简称变更、股票特别处理撤销业务,及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4日至1月17日的除权除息业务。
(四)2017年12月25日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不再办理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4日至1月17日的权益分派业务,及新增股份挂牌公开转让日为2018年1月5日至1月18日的新增股份登记业务。
(五)2018年1月2日至1月16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暂停办理已取得同意挂牌函的股份初始登记业务;2018年1月8日至1月17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暂停办理已取得终止挂牌函的股票退出登记业务。
(六)2018年1月的挂牌公司行业分类调整由1月15日延后至1月19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参与人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转让细则》的实施工作。做好《转让细则》实施的保障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业务和技术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业务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做出快速反应和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二)各相关市场参与人应切实做好技术系统准备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V1.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参与者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之交易制度改革(V1.3)》的要求,完成各技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确保技术系统准备满足全国股转公司的基本要求,并积极参加仿真、全网、通关等测试,做好上线方案,完善应急预案,保证《转让细则》实施后各方投资者可正常交易。
(三)各主办券商及挂牌公司应按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市场培训,了解交易规则及相应监管要求,合法合规参与股票转让,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主办券商应及时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工作,确保各业务条线从业人员全面、准确掌握监管要求,熟悉操作规程。同时,应加强对挂牌公司及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交易制度的培训和解释说明工作。
三、联系方式
全国股转公司交易监察部支持电话:010-63889700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支持电话:010-63889583
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支持电话:010-63889557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支持电话:010-63889549
全国股转公司技术支持电话:010-63889800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支持电话:010-50939721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结算业务支持电话:010-50939876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支持电话:010-5093970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技术支持电话:010-50939991
特此通知。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7〕506号
为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14年7月3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申请挂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且已获受理,其股票在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挂牌的,挂牌时将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挂牌公司无需更新相关申请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股票转让方式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中选择。
挂牌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了由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且已获受理,其转让方式变更生效日在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的,将在转让方式变更生效日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挂牌公司无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018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后提交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材料的,股票转让方式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和做市转让方式间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7〕662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功能,提升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能力,通过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的改革,为股票转让、信息披露等其他改革措施的推出奠定基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按照证监会关于新三板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经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层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将于2018年4月30日启动2018年的市场分层调整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2017年已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在2018年市场分层调整时,适用《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新层维持条件,判断其是否继续留在创新层。
四、对于基础层挂牌公司,在2018年分层调整时,适用《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新层准入条件,判断其是否进入创新层。
各市场参与主体应高度重视2018年的市场分层调整,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特此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7〕663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全国股转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为了《转让细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转让细则》施行之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仍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进行转让;采取集合竞价和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符合《转让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二、由原协议转让方式改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在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前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三、现阶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转让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协议转让全天接受申报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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